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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明码标价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6:47 大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记者赵承刘铮)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会同建设部制定发布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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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明码标价。标明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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