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司法局调查认为: 生父要回儿子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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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8:33 汉网 | |||||||||
本报昨日刊发的《两“父亲”争儿子惊动市长》一稿引起广泛关注,荆门市司法局出具的一份调查报告认为,龚建国监护抚养亲生儿子阳阳(化名)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其要求追回儿子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报告认为,文珍香(阳阳外婆)以龚建国没有抚养能力为由,擅自将龚的儿子送给他人收养,侵犯了龚的权利,属违法行为。田进波(养父)违反有关法律程序收养别人的孩子
荆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许昌明认为,龚建国对阳阳的抚养是权利,没有能力;田进波对阳阳的抚养是有能力,没有权利。这件事除要维护当事人权利外,还应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多做工作。田进波的家境不错,比较适合阳阳的成长,但田进波收养阳阳的前提是,必须要有龚建国的同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也认为,生父要回孩子有法律依据,但不能简单地把情与法对立。通过协调使生父、养父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无疑是最佳选择。 读者观点 支持阳阳跟养父 “从今后的成长看,阳阳最好由其养父抚养。”昨日来电的多数武汉读者都“偏向”阳阳的养父。 武汉大学的王先生认为,阳阳不应该给家境较差的龚建国,因为龚很难给孩子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武昌积玉桥的刘女士说,阳阳从小跟外婆生活,和生父没有太多的感情。而养父田进波和阳阳已建立深厚感情,如果强行将他们分开,会给阳阳幼小的心灵留下创伤。 江岸区李先生则认为,作为孩子的生父,龚建国有抚养、监护的权利,即使他是个乞丐,任何人未经其同意,也无权将孩子送人或领养。 (记者陈勇 通讯员孔焰)(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