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防单位的非法集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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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9:33 沈阳今报 | |||||||||
记者高晓红今报讯社会非法集资固然玄机重重,上当后可以说“都怨骗子太狡猾”,可是中了本单位的集资圈套就实在太憋气了,不过还真有这样的事情。 1999年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解决资金困难为理由,在本单位和县里公开集资,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许诺到期后由县财政还本付息。共集资14万元,其中内部职工有8万元,社会集资有6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接到举报后,立即到现场查处。后该公司集资款全部清退,投资人未受损失。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新说,该公司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解决企业困难为幌子,以“入股”的形式向内部职工和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属于非法集资,根据有关规定当予以取缔。由于此案例发现及时、取缔及时,因此未对投资人造成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