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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赔偿金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9:35 哈尔滨日报

  读者问:张某欠孙某2万元,已到清偿期限,李某欠张某款2万元,也到了清还期限,但张某既无能力还孙某款,也不积极向李某追款。现在,孙某得知李某最近发生交通事故,获2万元赔偿。孙某有李某欠张某款的证据,孙某可以对李某的2万元事故赔偿金行使代位权吗?要是张某现在已下落不明,可以对李某行使代位权吗?

  律师答:《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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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赔偿金能否行使代位权需分两种情况来定:一种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金,另一种是造成人身之外的其它财产损失的赔偿金。如果此案中,李某所获2万元是因为人身伤害所得赔偿金,则孙某不能对此行使代位权;但若是人身之外的财产损失所获得的赔偿金,则孙某对此就享有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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