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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费用花得冤不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9:35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隋妍)家中闹矛盾,本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万没想到,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花钱聘请的代理人却没办成事,眼看庭审在即,浪费了宝贵取证时间的当事人心中连连叫冤。

  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6月21日,赵女士想通过起诉解决矛盾。在道外区民主法律服务所,她与主任李国华交流后决定,将此案委托给他代理。双方当日签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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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800元,赵女士预交400元,余下的400元在开庭15日内,由赵女士付清。

  随后,两人几次调查取证,但均没得到确切的材料,而此时,李主任提出增加诉讼费的要求。8月1日,赵女士再次来到该所,争吵中赵女士提出解除委托合同,但前提必须由李出具7月29日两人前往物业部门调查赵女士哥哥进户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李主任当时同意。在中止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委托关系自签字之日起终止;预交的400元钱不予退还;尚欠400元的案件代理费不再交付。

  终止协议签字了,赵女士却没得到李主任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发现在要回的起诉状中,有一份模仿自己笔体签字的起诉状,而当初自己签字的起诉状原件却不见了踪影。李主任为何要模仿自己的笔体签字?赵女士起了疑心。

  对此,民主法律服务所主任李国华做出以下解释:承认模仿赵女士的笔迹,但作为赵女士的特殊授权委托人,在没有损害其利益的前提下,他有权以赵女士的名义书写起诉状;而赵女士则提出,涉案的房屋价格不足6万元,而李国华在起诉中提到的房屋价格却是13万,所以他才提出增加诉讼费的要求。

  赵女士花了400元钱却一无所获,到底冤不冤?3日,道外区司法局基层科宋科长表示,正对此事进行全面调查,并保证在9日赵女士案件庭审前给其满意答复。如果赵女士所诉情况属实,司法部门将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予以退费、罚款甚至吊销执照的处理。“新闻110”线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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