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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赔了”有权追回差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09:35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周宏宇)明码标价的商品,大多数消费者会按标注价付款,而有的消费者因善于讨价还价,能够将价格拉下来。有关专家告知,明码标价的同一商品,若卖价有高有低,属价格欺诈,花了高价的消费者有权追回多付钱款。

  王女士反映,她曾在一家明码标价的服饰店内买了一套2300元的衣服,其同事看到后也去购买,经讨价还价,以2000元的价格成交。对于同一天、同种商品的两个价格,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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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接受,但商家拒绝了王女士要求退还多收钱款的要求。

  专家认为,通过两种价格比较,该商场的“明码标价”显然含有“水分”,并且根据《消法》规定,名为“明码标价”实为“明码虚价”的行为,已经构成价格违法。同时,商场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在同一商场内,王女士与其同事处在不公平的交易地位。依照我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完全有权要求该商场退还其“明码虚价”导致多付的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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