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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推门出店被玻璃扎伤 惠州龙门县消委会作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10:43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 消费者进店购物未成交后推门出店,不料玻璃破裂扎伤手,该谁负责?惠州龙门县消费者委员会龙城分会近日对此作了调解。

  7月27日,龙门县某外资厂员工杨某因使用的通讯卡余额不足,欲到某通讯商店重新买卡,但咨询后未达成交易。离店推门时,不幸祸从天降,整块玻璃门破裂,玻璃片掉下,杨某躲避不及,被玻璃割伤了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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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向店主提出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要求。但店主认为是杨某自己用力过大才使玻璃掉下,并指出杨某并没真正消费,杨某自己要负主要责任。由于协商不成,杨某便到消委会求助。龙城分会经调查了解认为顾客到商店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商家有义务保障店内设施不会危及顾客的人身安全。虽然杨某最终未消费,事实上还是消费者,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因此,店主要负一定责任。最后,在消委会龙城分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付给杨某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1100元。

  (惠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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