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降雨损失该不该赔偿成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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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11:10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张璐)人工降雨带来“天灾人祸”,“受灾”市民可不可以索赔,该向哪个部门索赔?昨天,当记者向多位法律界人士咨询时,没想到,这个问题竟“难”住一些律师和法官,他们的回答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市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济民认为,人工降雨引起的雷击,与天然降雨不同,不属于不可抗力。然而气象部门实施人工降雨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还存在争议。 本市某法院行政庭的一名法官也认为,气象部门人工降雨与市民家中遭雷击造成损失之间,存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很难举证。如果真的打起官司,依照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受害人很难获得赔偿。 东南大学法律系讲师顾大松却认为,政府应给予人工降雨中“受灾”的市民行政补偿。顾大松认为,气象部门的人工降雨是为了公众利益而实行的一个行政行为。而在此过程中,却给部分市民造成损失。纵然气象部门的行为没有违法性,也不应该牺牲小部分民众的利益。顾大松还认为,虽然气象部门已经通过媒体发布公告,但这并不能说明它已尽到“注意义务”,这毕竟不能做到“广为人知”。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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