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马冰冰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11人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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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11:50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兰州8月4日电(记者张泽远)4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冰冰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员除一人被判无罪外,59人受到法律惩处,其中7人被判处死刑,4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另有7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4日,法院分四批对60名被告进行了一整天的宣判。四份判决书总计长达120页,记录了马冰冰犯罪组织犯下的累累罪恶。被告人马冰冰、丁海晖自1992年以来伙同被告人荣一健、林少云等人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已形成以被告人马冰冰、丁海晖为首,以被告人马国栋、林少云等人为主要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有时不惜伤害人命。该犯罪组织成员在主要成员的组织下还进行射击训练,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认为,这起案件涉及被告60人,数量之多全国罕见,甘肃第一。而且这一犯罪组织动辄行凶杀人、伤害,后果极为严重,1992年至2001年间致死人命11条。 因为这起案件涉案人数多达60人,公诉机关分四批以四份起诉书起诉马冰冰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兰州中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工作从今年2月16日开始直至29日才结束。本案被告人共涉及罪名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窝藏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十余个,最后认定27起犯罪事实。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马冰冰等7人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林少云等4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马阿丹等7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峰等20人以故意伤害罪等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卯生虎等17人以故意伤害罪等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陈晓红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荣国华等3人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荣千瑞无罪。 同时法院还对马冰冰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