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女子被人诬陷贩毒 “坐台女”身份到底有多重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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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16:10 青岛新闻网 | |||||||||
《兰州中院重审马进孝贩毒假案“坐台女”当庭获自由》: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马进孝和两名警察诬陷后判处死缓的“坐台女”彭清无罪。彭清在丈夫和孩子的迎接下走出看守所———这是兰州《西部商报》8月3日一篇消息的标题和导语。兰州其他一些媒体也以“坐台女”获释为由头报道了此事。 该案的经过是这样的:2001年6月,兰州西固区公安分局缉毒大队两名警员合谋,诱使
以“坐台女”作新闻卖点,歪曲了新闻事实。因为这位女子被判处死缓身陷囹圄,不是因为她当过坐台小姐,而是因为她中了两个警察和一个贩毒分子的圈套。完全可以说,是否“坐台”,与她3年前的被判刑以及现在的被无罪释放没有任何关系。新闻报道在“坐台女”身份上下功夫,显然是为了迎合某种不良的情趣而误导读者。 大肆炒作、强化无辜女子“坐台女”身份,更严重的是会给已经被冤案深深伤害过的彭清造成精神上再次伤害。为生活所迫,在歌厅“坐台”的经历,是她极为隐秘的私生活内容。这种不被社会承认、在社会评价中只能得到负面效果的行为,既然不是案件的组成部分,也不是法庭审理的内容,那么,为当事人日后的正常生活考虑,就不宜在媒体报道中炒作,甚至连提及都没有必要。因为这位女子有丈夫,有孩子,她在被无罪释放后还要开始正常人的正常生活。在媒体铺天盖地的热炒“坐台女”的报道后,这位女子如何面对丈夫和孩子呢?她的丈夫、孩子和其他亲人又如何面对这位历尽苦难的不幸亲人呢? 随着传媒业的发展和媒体竞争的加剧,媒体如何避免对报道受众尤其对普通的报道对象的伤害,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媒体是大众传播工具,有很大的传播范围,即使从业者谨慎工作,也仍然难以杜绝对普通人、弱者和报道对象的伤害,而一旦伤害,由于传播范围的广泛性,要消除影响,就十分不易。视线所及的不少媒体,不但没有主动地、积极地去避免伤害、减少伤害,甚至为了提高吸引力,扩大销售量,不惜牺牲报道对象的名誉、隐私和尊严。 新闻从业者保持同情心,要对由于报道而引起的对普通人,尤其对普通报道对象的伤害保持充分的谨慎,这是国外媒体从业者作为常识的职业道德准则。但在我们的新闻职业操守中,这些并没有引起从业者的重视。作者:赵甫(来源:《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