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女遭老汉露阴侮辱 状告警方行政不作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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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3:4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案件回放: 2002年底,时值14岁陈姓少女小莹(化名)从邻居蔡宗德家走过,蔡家养的狗蹿出并咬住小莹的裤管不放,小莹踢了它一脚,蔡家人看到后,便出来对她大骂。小莹见状便往家里走,但蔡宗德等人追到陈家继续谩骂,蔡宗德还当场脱掉裤子,露出生殖器,朝小莹及其母亲俞建英甩弄,并进行语言侮辱。2003年4月19日,小莹及其母亲再次遭到邻居蔡宗德的
花季少女被五旬汉两次露私侮辱,本报分别于去年12月20日、今年5月14日和15日,对此起常熟首例未成年少女受辱案作了详细的报道。文章刊发后,小莹的遭遇牵动了不少读者的心,纷纷打来电话或来函询问事情的进展。昨天,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小莹及其监护人俞建英将常熟市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状告该局“行政不作为”,而常熟市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此案。 因为“身体原因”,小莹在去年10月24日获得常熟市教育局批准休学一年。“如果康复顺利的话,小莹下个新学期就去上学。”小莹的父亲陈正华说,小莹在经历了她这个年纪不该经历的事情后,身体和性格都发生了变化。“路走多了腰会疼,平时精神不大好,晚上一个人不敢睡觉,非要跟我们一起睡,有时候会无缘无故骂人。”陈正华说,去年10月和11月,小莹状告蔡宗德的民事、刑事官司都还没有结果,“开庭时间一再延迟,不知道还要等多久。” 事发后,公安部门给予蔡宗德拘留10天的处罚,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小莹的两个监护人提出了质疑:“他(蔡宗德)的丑恶行为对孩子的影响太大了,我们要求严惩凶手,追究蔡的刑事责任,打伤人的王某也理应受到治安处罚。” 常熟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李国峰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处理此起未成年人受辱案中,常熟公安一直是依法办事,“已经作为了。”李主任就案件的两个焦点问题作出了解释。其一,公安机关认为蔡宗德不存在“强制侮辱妇女”的情由,只是普通意义上的侮辱妇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构成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的刑事犯罪。发生此类案件,受害人应当直接向法院提请诉讼,如果情节较轻的,也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其二,王叙晚殴打小莹的证据不全面,王只有一次交代在小莹的背部踢了一脚,这一脚到底和小莹的肾挫伤有无因果关系,现在还不能认定,所以尚不能给予王治安处罚。另外,根据《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治安的原则是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对于民间纠纷引出的民事打架、斗殴,公安部门从避免邻里矛盾加深的角度出发,可以给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 “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对于此起民告官的案件,李主任认为是件好事,公安机关应该表示欢迎。 本报记者 朱中顺 冯丹霞 顾耀峰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06日 第五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