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人才中心捆绑收费 罗湖区法院一审驳回许盛华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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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6:09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胡名忠实习生傅俊)奇胜电器深圳办事处员工许盛华在将户口从江苏调进深圳中,认为深圳人才中心对其进行“捆绑收费”,且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遂将人才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消人事协议并退还服务费。罗湖区法院经过两次庭审后日前判决,驳回许盛华的上诉,许盛华对判决不服表示要上诉。 人事代理费是“捆绑收费”?
据许诉称,去年7月,在将户口从江苏昆山调进深圳过程中,与深圳人才中心签订了人事代理协议,并向人才中心交纳了1240元,其中240元属于档案保管费,400元是引进省外本科生服务费,600元属人事代理服务费。事后,许认为人才中心与其所签的《人事代理协议》实质上包括了《档案管理协议》和《人事代理协议》两部分,前者属行政合同,后者属民事合同,认为人才中心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告知上述情况,以其存在欺诈和捆绑收费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在两次庭审中,双方针锋相对,拒绝进行调解。 千元为经营性收费应自愿 法院判称,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人才交流机构可以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可以进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经营性质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也可以拒绝。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收取,而不能强制性收取。法院还确定,本案所收1240元中,400元引进服务费和600元人事代理服务费均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240元档案保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没有证据证明欺诈胁迫 法院认为,人才中心收费项目均是公开的,没有证据证明人才中心有欺诈行为。办理须知不能证明所有办理调动手续的必须要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因而也不能证明人才中心实施了欺诈和胁迫行为使其签订合同。 法院认为,人才中心发出要约是向不特定对象发出,许盛华和其单位主动申请是要约行为,人才中心也对要约进行了承诺并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因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许所主张的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原告奇胜公司深圳办事处许盛华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胡名忠实习生傅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