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孩三上手术台”医患纠纷案判决 医院遗失患者病历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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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7:04 东方网-文汇报 | ||||||||||||||||||
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徐亢美报道
谁知,两个月后,小钦钦又因身体不适到市儿科医院就诊,第3次被送上手术台进行了肠粘连松解术。孩子家长认为一次小小的阑尾炎手术,却给孩子带来了一连串的痛苦和伤害,就以小钦钦的名义把首诊医院告进了静安区法院,要求给予伤害赔偿。 审理中,医院一方承认对孩子进行了阑尾炎手术及剖腹探查术,但医院认为,在诊疗中无任何的不当之处。至于为何当初赔给对方1.5万元,那是医院发现丢失了小钦钦的病历,才自愿赔偿了结此事。 对医疗纠纷,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从这点出发,认为:被告医院造成原告病历遗失,无法证实自己的说法。同时,鉴于患者一方缺乏医学专业知识,一般不具有评判自身实际受损状况的能力,因此按1.5万元的医患调解协议,不予患者再行主张赔偿的权利,显然对患者不公。现小钦钦的病情被确诊为“粘连性肠梗阻”,肠部分已被切除,构成了伤残,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医院应支付小钦钦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计8.8万余元(含已支付的1.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