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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心”商标闹心 诉讼双方言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7:14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日前,在二中院的调解下,同样使用“静心”二字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乌鸡精厂“握手言和”,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以调解解决。

  原告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自己生产的“静心”口服液已成为消费者心目中的名牌商品。原告已在国内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6件“静心”商标。但2004年2月,被告销售的“同元牌静心骨葆胶囊”产品在包装醒目之处标注“静心”二字,与原告拥有商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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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的“静心”商标内容完全相同,并且被告的产品同样为非医用营养胶囊产品,与原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第1639139号“静心”商标相混淆,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仅严重扰乱了原告早已占领的消费市场,给原告的声誉带来损害和影响,也削弱了原告注册的“静心”商标的显著性,同时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侵权产品“同元牌静心骨葆胶囊”,销毁全部侵权包装、

  装潢,并书面保证不再冒用原告的产品名称、商标及包装。同时判赔原告经济损失25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并认定“静心”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则认为原告并未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商标的证明,“静心”二字的字形有明显不同,而且“中华乌鸡精”是家喻户晓的名牌产品,没有搭便车的必要。被告在产品名称中使用“静心”二字是经过卫生部批准的。

  最后在二中院的调解下,北京市乌鸡精厂承认生产、销售“同元牌静心骨葆胶囊”对健康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静心”商标在先权造成了不良影响,向健康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并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同元牌静心骨葆胶囊”,同时向卫生部申请变更“同元牌静心骨葆胶囊”产品名称。并通过法院向健康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7490元。北京市乌鸡精厂履行所有规定的义务后,健康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不再就此事向北京市乌鸡精厂主张任何权利。

  作者: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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