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陡涨,卖房人毁约惹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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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7:56 扬子晚报 | |||||||||
南京一市民与他人签订了卖房协议,将房子卖给他人,签约手续完成后房价突然上涨,该市民顿时反悔,被买主告上法庭。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了此案。 32岁的中学教师曹女士去年经人介绍,以52万元的价格向市民赵先生购买凤凰花园城的一套住房。11月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双方于2004年3月办理相关手续。协议签订后,曹女士当即支付了1万元定金。签下房屋买卖协议后不久,凤凰花园城地段的
双方协商不成,今年4月9日,曹女士一纸诉状将赵先生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被告立即交付房屋及协议约定的相关设施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万元。曹女士提起诉讼后,赵先生的妻子仇女士随即向法院提出要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得到法院允许。曹女士提起诉讼后的第6天,她又将51万购房款交到了法院,这样加上已付的1万元定金,正好是购房的总价款。曹女士要求,51万元应在被告履行合同后,扣除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诉讼费再行支付被告。 面对诉讼,赵先生辩称,他卖房子没有同第三人协商,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应属无效协议,而且原告签约时没有要求他出示第三人的委托同意书,也有过错。自己违约是事实,愿意承担违约赔偿,退还原告1万元定金,另外按约定再支付原告违约金1万元。而其妻仇女士辩称,房屋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处分权。被告隐瞒第三人卖房,侵犯了第三人的处分权,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系无效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对此不服,认为法院是在强制交易,几天前被告赵先生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价上涨卖主单方悔约的现象眼下时有出现,既有二手房交易中的房主悔约,也有房地产开发商悔约。承办此案的法官李子木表示,被告以产权人名义向原告出售房屋,且其所留的联系方式为第三人、亦即被告妻子的电话,对于被告售房的事实,第三人理应知晓。李法官提醒房屋买卖双方:一旦签订了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就不能随意悔约,否则就要视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考虑周全、慎之又慎。李自庆 陈迪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