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讨债第一人”被判停止侵权和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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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8:58 胶东在线 | |||||||||
曾被媒体称为“中国讨债第一人”的李秋忠,被《中国个体讨债第一人——李秋忠》的作者张闻宇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诉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7月28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秋忠停止侵权和道歉。 自由撰稿人张闻宇在诉状中称:1998年底,他曾撰文《中国个体讨债第一人——李秋忠》,此文被国内几十家媒体转载,李秋忠成为全国名人,并被媒体称为“中国讨债第一人
张闻宇认为,李秋忠伪造国家司法文书,以诋毁他的声誉达到吹捧自己为目的,公开宣扬传播虚假的事实,对他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为此,请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令李秋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他精神损失741元,及交通费、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张闻宇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张店区人民院提供了其认为是李秋忠伪造的两份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各一份;李秋忠手持这两份判决书向齐鲁晚报某记者展示的照片两张;齐鲁晚报某记者证明李秋忠在两份判决书复印件上的签字证明。 李秋忠对张闻宇的诉求和提供的部分证据持有异议,认为没有见过这两份判决书复印件,上面“李秋忠2004、4、18”的签字不是自己写的。李秋忠在答辩中认为:张闻宇诉他非法讨债欺骗并损害了许多债权人的利益不是事实。多年来,他替人讨债1800起,债权人把他当作救星,讨债不成不收费,他怎么欺骗和损害了别人呢?张闻宇诉他以“中国讨债第一人”的名义成立“讨债公司”是颠倒是非。1997年,他在认识张闻宇前,就成立了“万邦讨债公司”,1999年5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了对他的报道,并冠以“中国讨债第一人”称号。1999年11月国家第二次下达禁止成立讨债公司的通知以后,他将“万邦讨债公司”改为“中国讨债第一人”。他由“万邦讨债公司”变成“中国讨债第一人”,使讨债变成个人委托行为,以代理诉讼为主,是合法的。即使张闻宇诉他“非法讨债”,也需另案处理。说他伪造判决书而造成侵权,需事实证明,否则就是污蔑诽谤。此外,他还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庭审时,张店区法院的法官责令被告李秋忠,向法院提交张闻宇认为他伪造的两份判决书的原件,李秋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后经法院查实,李秋忠在照片上手持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1)历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和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1)张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都与原件有很大差别,说明这两份判决书是假的。真实的(2001)历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判决内容是:被告齐鲁周刊社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齐鲁周刊》公开向原告李秋忠赔礼道歉,驳回原告李秋忠的其他诉讼请求。而假历民初字第436号判决书的内容是: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后向原告赔偿损失4万元。在这真假两份判决书中,本案的原告张闻宇均为被告。(2001)张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更是漏洞百出,首先是格式不符:在判决书首页写完原被告后本应写“原告xxx诉被告xxx一案……。现审理终结。”但该复印件判决书写完原被告接着就是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在审理查明部分,不是客观全面真实地写明案情,而是带着感情色彩去写。在本院认为部分,《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引用的条文与判决内容也不相符,更离奇的是判决书尾部署名的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李文洋、书记员王艳丽,张店区人民法院根本没有此人,该判决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只有一位审判长、一位审判员,且日期是手写的,院印也明显比张店区人民法院的院印大。而真实的(2001)张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是一起货款纠纷,原、被告的姓名、案由、事实、判决结果等与假(2001)张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风马牛不相及。 由于李秋忠不承认这两份判决书系其伪造,那么,假判决书究竟何人所为,是否构成伪造国家司法文书罪,尚须有关部门侦破和另案处理。但李秋忠持伪造的判决书向某记者展示的行为,张店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一行为侵害了张闻宇的名誉权,影响了张闻宇的社会评价,因此李秋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李秋忠给张闻宇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害后果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因此,张闻宇要求判令李秋忠赔偿其精神损害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诉求因张闻宇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李秋忠立即停止对原告张闻宇的侵害并消除影响;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齐鲁晚报》刊登向原告张闻宇的道歉信,信件内容由法院事先审定,费用由被告李秋忠承担;驳回原告张闻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秋忠承担。(翟乃荣)责任编辑:吴巧龄来源:中国法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