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取消“上限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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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9:04 汉网 | |||||||||
罚款额度细化为345种 机动车罚款50至200元不等 上月,本报刊发《交通违法罚款为何取上限》后,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记者昨日从市公安交管局获悉,我市已将罚款额度细化为345种,“上限处罚”的做法被取消。
新的罚款标准有345种,其中涉及机动车的有171种,涉及非机动车的有55种,涉及行人、乘车人的有30种,涉及高速公路通行的有28种,其他规定61种。该标准已于8月1日实施。详细标准见武汉市交通安全信息网(www.whjg.com.cn)。在新标准中,对机动车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有50元、100元、150元、200元等不同档次。对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使用安全带和灯光等十余种行为,给予50元罚款;对在禁鸣区域或路段鸣喇叭、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不服从交警指挥等70余种行为,给予100元罚款;对机动车违规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在现场但拒绝将车开走、妨碍通行的,给予150元罚款;对驾驶证丢失期间仍在驾车、违法记分达12分仍在驾车的等数十种行为,给予200元罚款。 另外,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给予10元罚款;对行人跨越隔离设施给予20元罚款;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给予20元罚款。 市公安交管局有关负责人称,新的罚款标准综合考虑了惩戒效果和我市驾驶人和行人的承受能力,更便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记者王志新)(来源:长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