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再就业税收优惠有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14:18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日前从南京地税部门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专门下发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硬杠杠”,原来利用政策漏洞钻空子骗取优惠的人今后要碰壁了。

  根据最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所称个体经营,是指2002年9月30日后新办的个体经营户。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
联想夏令营口号征集 伊利6次入选50强
眼急手快连连看 展示时尚,飞扬青春
存在的个体经营户,经营者是国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或国企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且在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而2002年9月30日前已存在的个体经营户,通过借用、买卖、冒名等方式改变经营者,注销原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均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已经减免的税款应予追缴。(历民 和英 晓风)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亚洲杯精彩视频集锦
中国互联网统计报告
饶颖状告赵忠祥案开庭
赵薇邹雪纠纷
范堡罗航展 北京楼市
手机游戏终极大全
健康玩家健康游戏征文
环青海湖自行车赛
《谁是刀郎》连载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