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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阁楼为何“缩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2:53 今晚报

  本报讯一名业主正准备装修新房时,却发现自家顶层阁楼的一部分被邻居占用了。业主为此十分恼火,一纸诉状呈上法院,要求邻居返还占用的阁楼,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庭审中,二被告却表示根本没有侵占及违约事实。经查才知,阁楼“缩水”是施工队错误封堵施工洞所致。两审之后,法院最终判令邻居腾交讼争阁楼,返还原告,同时责令地产公司施工恢复并承担原告支出的2000元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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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与李某分别在本市河西区某小区购买了商品房,且两家房屋相邻。购房时,地产公司与二人口头约定赠送阁楼。2002年11月2日,李某入住。11月3日,刘某与小区物业公司订立协议,委托其进行托管。然而,2003年7月,当刘某准备装修时却发现自家顶层阁楼的一部分被邻居李某占用了,由此形成诉讼。

  庭审中,刘某所提主张遭到了李某及物业公司的一致反驳。李某表示自己办理入住手续后,即对房屋与阁楼进行装修,与刘某没有任何关系,根本不存在擅自侵占阁楼的事实。物业公司也辩称,自己尽到了托管义务,保持了房屋原状,不存在违约事实。既然如此,那么,刘某家的阁楼为何会缩小呢?经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第三人地产公司承认当初是因为施工队封堵施工洞错误,而将刘某活动室顶层的阁楼分割给了李某。

  由此,一审法院认为该地产公司违反了约定,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李某非擅自占用讼争阁楼,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应协助地产公司将使用刘某的阁楼予以归还。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收到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认为自己合法使用地产公司赠与的阁楼,拥有所有权,地产公司无权要回,遂提出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定地产公司赠送李某讼争阁楼的行为是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所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认为,刘某按约购买赠送阁楼的商品房后,有权就阁楼所有、使用的问题向地产公司及实际占用人主张权利。李某因返还讼争阁楼所造成的损失,可向地产公司另行主张权利。法院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孙启明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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