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人大代表爆炸恐吓他人 河南一副镇长获重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5:1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7日电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河县城关镇原副镇长李东升绑架河南省人大代表李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爆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东升和李春松因生意做赔,为勒索钱财,多次预谋绑架省人大代表、唐河县某集团公司董事长李某。李东升为李春松提出了李某
2002年12月24日18时30分,被告人李春松带领张恩兴、文壮、涂俊强、丁国芳将下班回家的李某绑架至西平县,向李某家属索要现金35万元。12月25日晚,警方救出人质李某,并将李东升、李春松、丁国芳、刘会东、文壮抓获。涂俊强于2004年5月5日投案。 此外,被告人李东升为对某集团公司副经理翟某进行恐怖报复,出资让丁新合购买炸药,并给丁说了翟的住址。1999年11月19日晚,丁新合伙同史建文(另案处理)将炸药、汽油等物放置在翟家门口进行恐吓。p> 被告人李东升因与姚某发生纠纷败诉而怀恨在心,于2001年12月19日晚,为丁新合、李春松提供了斧头、蒙面布,指使丁新合、李春松伤害姚某。当晚,丁新合等人将姚某之子及其女朋友砍成轻伤。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东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目无国法,因与他人有矛盾或纠纷,便指使他人用暴力进行报复,组织绑架、爆炸、伤害他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健康权,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爆炸罪和故意伤害罪,且系3个共同犯罪的指使者、组织者,系主犯,应予严惩。 但鉴于其所犯爆炸罪,系在侦查机关不知的情况下坦白,依法应属自首,对此可从轻处罚,同时爆炸犯罪属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遂以绑架罪、爆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同案犯丁新合、李春松、张恩兴、文壮、丁国芳、涂俊强、赵二金、刘会东等分别被判刑。(杨俊华、卢国伟、李国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