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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法院宣判一当事人都是孩子的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6:47 深圳晚报

  福田区人民法院宣判一宗当事人都是10岁左右孩子的民事纠纷案

  午休时男孩抛石女童顶骨粉碎

  本报记者王雅通讯员张敏徐晓光报道近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宗民事纠纷案,此案当事人都是10岁左右孩子:小女孩被男同学玩耍时扔出的石头误击中头部,造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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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引发了双方家长对簿公堂。

  午休时男孩飞石击中女孩头部

  据女孩的母亲在起诉书中称,今年1月6日下午,她的女儿丽丽(化名,9岁),正与同学在午托班窗前的树下玩耍,而肇事的小男孩强强(化名,11岁)在附近玩耍过程中,将一块石头扔向丽丽所在的方向,石头恰巧砸中丽丽的头部。事发后,午托班的老师将丽丽送往医院,当时老师担心强强的家长不认帐,就把强强留在午托班,还请在场同学写下事情经过。

  后午托班老师打电话给强强父亲告知此事,而强强的父亲却一直没露面,只有强强的奶奶出面垫付了3400元医药费。后经医生诊断,丽丽所受的伤是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顶骨粉碎凹陷骨折,头皮裂伤,后经福田公安分局检验,证明丽丽属于重伤。

  出事后男孩父母始终没露面

  强强的父母一直没露面,于是丽丽的母亲将强强及其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对方赔偿,并要求强强父母露面向丽丽道歉。

  直到开庭时,强强父母仍未露面,强强的奶奶作为强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其辩称,事发当天是几个高年级同学不小心扔石头击中丽丽的头部,强强当时只是在旁边围观,却被老师当成伤人者扣留。奶奶是出于好心,才为丽丽垫付了3400元医药费。据奶奶称,强强写下“责任状”是因其在被扣留期间受到恐吓才写下的。

  审判中被迫认罪事实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强强在玩耍中将丽丽砸伤的经过,有强强的书面陈述,以及当时在场的证人证言证明,足以认定。至于强强的奶奶称,强强是因为被非法扣押而被迫写下证明,并没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这一说法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强强扔石头砸伤丽丽,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鉴于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丽丽属于未成年人,受伤给其精神上造成创伤,因此应对其精神进行抚慰。法院判决,由强强的父亲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赔偿丽丽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292.6元。

  作者:记者王雅通讯员张敏徐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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