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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合谋强迫女子卖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02:12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张宏军 记者 浩文 实习生 何明刘亚男)两人合谋违背女青年意志,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女青年卖淫,并借机敲诈他人财物。8月5日记者从雁塔区人民法院获悉,罪犯王新利、董飞以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9年又6个月和5年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以1万元、5000元罚款。

  现年35岁的王新利和23岁的董飞(女)均系西安人,王新利1995年因犯抢劫罪、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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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又6个月,2002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在同年因诈骗罪被劳教一年。

  2003年8月22日,王和董在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村租房,并合谋欲诱骗女青年在房内卖淫。同年8月24日上午10时许,董从西安市文艺路劳务市场将女青年王某诱骗至所租房内,由王新利对女青年王某采取恐吓、诱骗方法强迫其卖淫,因女青年不从,二人便将其拘禁于租住的房内。同年8月26日,董又以同样手段对女青年陈某恐吓、诱骗其卖淫,因陈某不从,二人便将其拘禁并迫使陈某向其兄联系,企图勒索1000元。次日14时许,公安机关将前来取钱的董飞抓获。

  同年9月1日,王新利也被抓获。两名女青年王某、陈某获救。

  经审判,王新利系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董飞属从犯,应从轻处罚,两人在实施强迫卖淫和敲诈勒索行为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犯罪未得逞,属未遂犯,可从轻处罚。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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