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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游,“看好”你的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08:38 扬子晚报

  旅行社的工作人员竟然当着消费者的面撕毁了本应属于消费者本人的合同,而且还振振有辞说这是“行规”,律师则明确表态,该行为不仅不当,而且还造成侵权。目前正值出游旺季,有关人士提醒跟团的市民,合同是消费者将来主张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一定要注意保存。

  市民嵇先生不久前和朋友在南京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青岛、日照游,交纳636元费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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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合同。因为单位有事,嵇先生和朋友无法成行,并提前一天告之旅行社。按照合同,3天之前提出退团,需要交纳5%的违约金;3天之内则需要交纳1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游客承担。令人意外的是,在办理退款手续时,该旅行社工作人员竟然把本属于嵇先生的合同当面撕毁。对此,该旅行社给出的理由是,这份合同的作用是在旅游过程中对旅游者、旅行社的制约,嵇先生并没有去旅游,实际上就没有法律效应了,退款后,这份合同更没有什么用。合同是旅行社发出的,理当由旅行社收回,这是“行规”。

  旅行社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呢?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汪旭东认为,旅行社这种做法非常不当,而且还造成侵权。汪律师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对双方都有约制力,双方各执一份,消费者这一份就应当归其所有,只有消费者有权处置,旅行社无权毁灭。如果消费者并不认可旅行社提出的方案是纠纷的最终解决,那么仍可依据合同继续维护权益,这份合同是消费者将来主张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旅行社撕毁合同就意味着剥夺了消费者诉讼权的可能,该行为属于毁灭民事证据的行为,而且是恶意的,对消费者造成侵权。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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