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坠楼引出“阳台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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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12:00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杨明安 实习生 张梅兰通讯员伊玲)夜间,大学生张华(化名)从他租住房的阳台上坠楼身亡。昨悉,法院以“阳台护栏高度不达标”判房东赔偿张华父母3万余元。 昨日,张华父母的代理人、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闵寿池介绍了详细案情:张华是武汉科技学院98级大学生。从2002年3月29日开始,张华即租住在房东林刚(化名)房屋中。
事后,张华远在浠水的父母发现,儿子失足的阳台护栏高度仅为65厘米,没有达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厘米”的要求。因此,这对痛失爱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2万。 房东认为,张华坠楼,不能排除自身人为原因,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去年12月8日经洪山区法院一审之后,张华父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张华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对其租住房屋的环境、阳台情况予以熟悉。因此,其意外坠楼死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由于阳台高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要求,房东也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房东赔偿张华父母交通费、赡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合计30194元。另悉,张华生前购买了1份人身保险,武汉科技学院也为其购买了1份人寿保险,张华死亡后两份保险赔偿额分别为40万和1万。这41万赔偿费已由张华父母领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