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大学生坠楼引出“阳台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12:00 武汉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杨明安 实习生 张梅兰通讯员伊玲)夜间,大学生张华(化名)从他租住房的阳台上坠楼身亡。昨悉,法院以“阳台护栏高度不达标”判房东赔偿张华父母3万余元。

  昨日,张华父母的代理人、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闵寿池介绍了详细案情:张华是武汉科技学院98级大学生。从2002年3月29日开始,张华即租住在房东林刚(化名)房屋中。
联想夏令营口号征集 伊利6次入选50强
眼急手快连连看 展示时尚,飞扬青春
当年5月28日夜间,张华从其租住的402室阳台失足坠楼,造成严重的脑外伤而死亡。

  事后,张华远在浠水的父母发现,儿子失足的阳台护栏高度仅为65厘米,没有达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厘米”的要求。因此,这对痛失爱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2万。

  房东认为,张华坠楼,不能排除自身人为原因,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去年12月8日经洪山区法院一审之后,张华父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张华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对其租住房屋的环境、阳台情况予以熟悉。因此,其意外坠楼死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由于阳台高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要求,房东也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房东赔偿张华父母交通费、赡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合计30194元。另悉,张华生前购买了1份人身保险,武汉科技学院也为其购买了1份人寿保险,张华死亡后两份保险赔偿额分别为40万和1万。这41万赔偿费已由张华父母领取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亚洲杯精彩视频集锦
球迷关注亚洲杯决赛
雅典奥运FLASH演示
赵薇邹雪纠纷
广州新白云机场图片集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健康玩家健康游戏征文
话题-上海与城市榜样
可爱淘《狼的诱惑》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