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嫁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12:00 哈尔滨日报

  案:

  2003年1月,李娜与刘钢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8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9月,举行了婚礼。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深入了解,性格不投,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2004年2月开始分居。2004年4月初,李娜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刘钢离婚。在诉讼中,刘钢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小货
联想夏令营口号征集 伊利6次入选50强
眼急手快连连看 展示时尚,飞扬青春
车一辆归其所有。经法院查实,该车购入时间是在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为女方娘家购买陪送的嫁妆。购买小货车前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部门证明为原告的婚前财产。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于离婚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应准予离婚。本案焦点为双方争议的小货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原、被告争议的小货车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但实际系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双方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证明该车是原告的婚前财产,因办理公证手续时该车尚未购买,故该项公证违背了客观真实原则,不应采信。如果仅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界线,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习俗,必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如果尊重传统习俗,认定该车为女方个人财产,不违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

  2004年6月,原告李娜与被告刘钢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对争议财产小货车归原告所有达成协议。

  法:

  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一般来说,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很显然,本案被告主张小货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以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理由。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这种陪送也有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的情况下,《婚姻法》第18条第1项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道里区人民法院法官 曹志平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亚洲杯精彩视频集锦
球迷关注亚洲杯决赛
雅典奥运FLASH演示
赵薇邹雪纠纷
广州新白云机场图片集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健康玩家健康游戏征文
话题-上海与城市榜样
可爱淘《狼的诱惑》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