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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秘密是不是隐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12:01 哈尔滨日报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是大学时代相识相恋的,但婚后多年我一直没有怀孕。到多家医院做过治疗,仍不见效果。5年前,我与丈夫商量后,决定抱养一个小孩。邻居王某原是居委会的一名女干部,她听说我们的情况后,主动提出她可以帮我们联系。1个月后,王某告诉我们说,她老家一户李姓人家生的是双胞胎,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决定送养一个孩子。我们就随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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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到乡下去看了,我们对小孩感到很满意。在与李家协商收养孩子的过程中,我们提出,为了减少今后不必要的麻烦,在小孩成年前要共同保守收养秘密。李家同意我们的要求后,中间人王某帮助起草了一份保密协议,并由收、送养双方当事人和中间人王某在上面共同签了字。在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后,小孩来到了我们家。小孩的到来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喜悦。转眼间,小孩就上了幼儿园。就在我们一家欢欢乐乐的时候,麻烦却来了。不久前,收养孩子的中间人王某因一件小事与我家闹别扭后,竟然在许多场合公开散布我收养小孩的情况,甚至威胁说要将收养情况直接告知小孩。我们为此十分苦恼,找王某交涉过好几次,但其仍然置之不理。有人说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可以到法院状告她。不知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读者 刘女士

  答:

  现实生活中,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不少收养人总想保守孩子被收养的秘密,这是人之常情,也为法律所允许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于泄露收养秘密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受害人可以提出侵权诉讼。从来信的情况看,王某作为收养的中间人,还参加过保密协议的起草和“见证”,现在其散布收养秘密的做法,显然属于明知故犯,你完全可以收集证据后向法院提出诉讼。当然,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你也可通过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与王某协商,要求其自行纠正错误,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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