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转交遗产引发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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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12:43 南京日报 | |||||||||
【江苏商报报道】在执行死刑前,一死囚怀着内疚的心情,写信给姐姐,委托其将遗物转交给父母。可他的姐姐将遗物交给母亲几年后,父亲却以女儿擅自处分儿子遗产为由,将她告上法庭。 死刑犯引发的家庭矛盾
1995年,王某因刑事犯罪被判死刑。在执行之前,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父母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于是,王某怀着内疚的心情,写信给姐姐并留下遗嘱:让她将自己的两枚金戒指和8000元存折转交给父母,以示弥补之情。 不久,王某被执行死刑。其姐王芳按他的遗嘱,将8000元存折交给了母亲。在母亲的同意下,王芳又将其中一枚金戒指化成两枚小戒指,由父母各得一枚;另一枚戒指,则用自己的金项链交换。当中差价,由她在金店化戒指时垫付的添金费和加工费冲抵。 当时,王芳父母的关系并不和睦,也不住在一起。哪知几年后,父亲王平因肺结核要看病,就要求女儿返还那笔“属于自己的遗产”。但王芳却表示,遗产早已全部交给母亲。 于是,王平以女儿擅分遗产为由,将其告上法院。 遗产归属引起争议 据了解,法院受理此案后,曾一度在法官中引起争议。 一些法官认为,王某无配偶和子女,其遗产因由第一继承人的父母共同继承。作为遗产保管人的王芳,未征得父亲的同意,就将遗产交给母亲处理,要担负责任。她应该把部分遗产返还给其父王平。 而另一部分法官则认为,王芳仅为遗产的保管人,她将遗产及时交给母亲后,就应该认为其父母的继承行为已经完成。至于他们两人之间如何分割遗产,和王芳无关。 据悉,法院最后认定王芳没有过错,驳回了王平的诉讼请求。 保管财产不具有分割的权利 南京市鸣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琦分析说,王某在死刑前写信给王芳,让她将遗产交给父母,但没有让她进行分割。因此,王芳只是一个遗产保管人,她的责任就是妥善保管遗产,并将遗产及时转交给有继承权的人,并没有分割遗产的责任。 王芳经母亲同意兑换戒指后,将所有遗产交给母亲,这是她交付所保管遗产的行为,并不是对遗产的分割。所以,无论王芳将遗产交给父母中的任何一人,均可视为其保管义务的结束。 由此可见,王芳确实已将其所保管的遗产全部交出,且不存在擅自分割遗产的行为。因此,王平要求女儿再次支付遗产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商报记者 吴剑秋实习记者 陈 晓(4版《都市热线》)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