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保险公司不认交警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12:43 南京日报

  【金陵晚报报道】驾车撞伤行人后,交警依照新的法律认定了司机给受害者的赔偿额。而车主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并不按照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做,还按照已作废的文件以及“特别约定”,确定出远远低于交警认定的赔偿额的理赔数。保险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交警的决定保险公司不认

联想夏令营口号征集 伊利6次入选50强
眼急手快连连看 展示时尚,飞扬青春

  高淳市民卢先生2003年2月份购买了一辆小面包车,随后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1年期的免赔20%的车辆保险,其中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今年2月份他又去该公司高淳支公司续保上述险种,双方增加了特别约定:“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全责事故每次增加免赔20%”。

  今年6月24日,别人开他的车撞伤了一名骑车人。南京交警六大队认定,司机对事故负全责,7月3日该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司机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407元。7月4日卢先生去人保高淳支公司,要求该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该公司根据苏公交2003第39号文计算出受害人误工费每天31块多;以这样的标准计算出受害人总损失额后,再乘以60%就得出了880多元的理赔额。卢先生觉得很奇怪,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按交管部门作出的赔偿额度作为计算理赔额的依据?而保险公司却称,他们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进行理赔的。

  5月1日前后合同有差别

  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南京交警六大队何警官对记者说,此次事故的受害人周先生单位出具了相关证明后,他们才计算出周的误工费,这是符合最新的法律规定的。苏公交2003第39号文是由江苏省交管部门颁发的,目的是为了明确2003年年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费用标准。它本来是作为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配套的,现在它已经随该《办法》的废止而作废了。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受害人的误工费根据其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江苏保监局有关人士则向记者透露,6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书面给予保监会一个答复: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高法《解释》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法官、律师分析理清头绪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对记者说,一些地方确实提前将第三者责任险作为强制性的险种,但这毕竟不是保险公司对车主的强制性要求。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以后办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显然必须按照新法执行,而5月1日前办理的这项险种的理赔依据却有所不同。机动车保险单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我国《合同法》,保险期限内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应该按约定履行,双方也可经协商变更约定,只是由于按新法理赔额度增加了,保险公司一般要求车主增加保费才会变更约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崔武律师也认为,根据约定内容高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新实施法律法规不能对抗已生效的合同约定。记者 徐统余

  (编辑 晨光)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亚洲杯精彩视频集锦
球迷关注亚洲杯决赛
雅典奥运FLASH演示
赵薇邹雪纠纷
广州新白云机场图片集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健康玩家健康游戏征文
话题-上海与城市榜样
可爱淘《狼的诱惑》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