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酿命案 被判刑11年赔偿7.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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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09:15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 |||||||||
扶绥讯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被告人精神病发作砍人一死一伤的案件,认定被告人马琼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7.5万元。 今年2月2日早上8点,患有精神病的马琼东进入其弟马某的厨房,突然用手掐住弟媳王某的颈部,在旁边的马某及时予以制止,并责骂他不得这样做。马琼东即找到放在厨房的砍蔗刀,要砍马某,马某见状就跑到屋外躲避,马琼东持刀追赶。当马琼东追到邻居黄大娘家
当日,马琼东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医鉴定,马琼东在作案时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5月28日,公诉机关对马琼东提起公诉,指控马琼东犯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受害人黄大娘的亲属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琼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扶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琼东在犯罪时处于精神病发作时期,但他尚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具有部分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闭峻峰 谭志) 责编:谢寿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