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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监督企业行为 北京房山劳保局被司法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0:32 新华网

  获得企业提供的详细工资单,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记者昨天从一中院获悉,因没有监督辖区内的一煤矿按时给职工发放工资单,北京房山劳保局收到了该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函。

  去年6月,房山一煤矿工人张某,因其所在煤矿拖欠了他6天工资,将煤矿举报到房山劳保局。房山劳保局调查后发现:“该煤矿提供的工资表中有明确的工资单。争议的6天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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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发给张某,是因为他没有出勤。”最终,认定张某举报的问题不存在,劳保局做了结案处理。张某对此不服,将房山劳保局告上法院。房山法院一审后,维持了房山劳保局的处理决定。张某随即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劳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房山劳保局负有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作出处理的职责。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其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均无错误,应当予以维持。但法官同时发现,该煤矿虽然有职工工资表,工资表中也对每个职工的工资情况做了明确记载,但在发工资时,该煤矿却没将工资单发给职工。

  一中院认为,向职工提供工资清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房山劳保局应该监督辖区内企业落实这一制度。于是,该院向房山劳保局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其督促该企业严格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备的工资清单制度,并将该清单发放到职工手中,以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房山劳保局已给张某所在煤矿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在42天之内改正,并向全矿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逾期不改,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此外,房山劳保局还表示,今后,该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力地保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记者王阳实习生李杰琼)(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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