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告赢海淀劳动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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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1:08 新京报 | |||||||||
法院判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缺乏事实依据的处理决定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 日前,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一纸行政处理决定被一中院撤销,之前该局对一实行弹性工作制的外资公司做出了补发加班费的处理决定,被公司告上法庭。
在纽英伦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其聘任的会计张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了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允许员工自行安排上下班时间,如果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时,由公司书面通知,加班费按国家规定处理。 去年4月,纽英伦公司与张女士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同年7月,张女士向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纽英伦公司拖欠其加班报酬。 根据张女士自行填写的考勤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女士在法定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共计26.7天。去年9月,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限纽英伦公司于同年9月19日之前补发张女士加班工资4785.98元以及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1196.5元。纽英伦公司不服,将海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至一中院。 纽英伦公司认为,公司从未安排过张女士加班,张女士晚下班完全属于个人自愿行为,故不应向张女士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时,没有纽英伦公司安排张女士于周一至周五延长工作时间的证据。因此其做出的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不当。责任编辑:王亚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