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把"剪刀"可以并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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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2:28 新闻晨报 | |||||||||
记者吉建富 晨报讯历经5年的“张小泉”商标、字号讼争,日前随着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未获法院支持。昨天,“张小泉”第12代传人张祖盈的继子,今年76岁的胡淦清在听到法院的判决后表示,杭州“张小泉”和上海“张小泉”均已不是张小泉的传人,但他们都对“张小泉”品牌的发展
1999年3月,杭州“张小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上海“张小泉”在成立之初取得“张小泉”字号,因历史原因可以谅解,但在杭州“张小泉”取得注册商标,尤其是1999年他们的“张小泉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上海方面仍在使用“张小泉”字号,使消费者误以为上海“张小泉”与杭州“张小泉”存在某种关系,因此认为上海“张小泉”侵犯了杭州“张小泉”的商标专利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要求上海“张小泉”在企业名称和产品标识中停止使用“张小泉”文字,并赔偿270余万元。 上海“张小泉”则认为,他们的名称早在1956年就已使用至今,而杭州“张小泉”注册商标的取得晚于上海“张小泉”企业名称的使用,所以,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此外,“张小泉”文字根据存在和使用的历史资料记载,并非属于某个企业,其知名度高也并不是由于杭州“张小泉”取得驰名商标而形成的,它是众多使用“张小泉”的注册商标企业或商家共同创造的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杭州“张小泉”的注册商标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考虑到杭州“张小泉”的注册商标和上海“张小泉”的企业名称产生的特定的历史背景,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对上海“张小泉”不认定构成对杭州“张小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杭州“张小泉”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7月19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杭州“张小泉”的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