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劳动致残监狱依法抚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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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5:36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剑光)本报“法治专刊”专栏今年4月份报道的西安市服刑人员屈西康因工致残,拿起《监狱法》维权时找不到律师,更找不到被告一事,近日有了结果:从8月起,屈西康可每月从监狱领到1300元的治疗、生活费。 1994年,西安人屈西康因盗窃被法院判刑6年,随即被送往延安某监狱服刑。1995年6月4日,服刑人员屈西康在煤矿井下劳动时,因冒顶事故造成截瘫,回到西安纺织城父母家里
因为没有劳动能力,每月180元的低保收入除了基本生活外,根本无法支付治疗褥疮及导尿等费用,他为此甚至产生过轻生念头。在一次服毒自杀被抢救过来后,屈西康抱着最后一线希望,给《华商报》写信求助。 屈西康的遭遇经本报报道后,引起陕西省监狱管理局重视,此事也在法学界引起较大反响。西北政法学院教师袁建平认为,《监狱法》虽然规定了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因没有实施细则,导致这一法条在实践中无法执行。 看到报道后,袁建平上门找到屈西康,免费为他提供法律服务。后经调解,屈西康服刑的监狱对其作出了如上抚恤。 据了解,服刑人员得到抚恤,这在陕西还是第一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