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元费用花得冤不冤?》有下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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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7:11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隋妍)《400元费用花得冤不冤?》5日见报后,引起多方关注,昨天,此事有了明确的说法。 就双方终止委托代理合同原因,道外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李国华说,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自己无法出具赵女士要得到的进户证明材料,否则就会有出具伪证、假证的嫌疑,这是双方终止代理合同的主要原因。此外,在接受赵女士委托后,他先后到多处地方取证,
赵女士提出的400元花得是否冤?道外区司法局基层科负责人表示,按照《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委托代理诉讼、非诉讼,标的额在1万元至10万元的,按4%—3%收费,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诉讼费用共800元,服务所已预收400元,在接受委托的过程中,该所工作人员也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其收费标准没有违背物价部门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