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官司历时5年终于尘埃落定 沪杭分享“张小泉”品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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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7:26 东方网-文汇报 | ||||||||||||||||||
文/本报记者 徐亢美
两地企业均非嫡传 沪杭两地的档案和文史资料反映,自从1663年张小泉创办以他名字命名的“张小泉刀剪店”后,经过张家几代传承,于1949年因亏损宣告停产,后转归他人,但该字号被同行业广泛使用。法院查实,原、被告企业均非“张小泉刀剪”的嫡系传人。而且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店早在1956年即以该字号作为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并在1993年被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 谁也告不倒谁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司法原则,原告杭州方不能用以后取得的商标权和驰名商标权对抗被告上海方使用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原告要求上海两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不予支持。 老字号不得乱用 “杭州张小泉”一审败诉后,于几个月前提起了上诉,上海市高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但终审判决对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和其投资设立的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发出警示:为规范市场秩序,两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杭州张小泉”的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权,不得在企业转让、投资等行为中再扩展使用“张小泉”字号,当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对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不持有股份时,该公司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张小泉”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