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名伤者索赔350万元(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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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7:43 潇湘晨报 | |||||||||||
去年1月22日发生在株洲的客车爆炸案的制造者肖华贵早已被执行枪决,但这起爆炸案造成的影响并没有消除:爆炸案中的13名伤者告上了法庭,索赔共计350余万元,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株洲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了此案的被告。从昨日开始,株洲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系列案件,预计庭审将持续一个星期左右。 13名伤者共索赔350余万元 2003年12月,毛仲平等13名伤者向株洲县人民法院起诉出事客车的发包方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后法院追加株洲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 众原告认为,被告依合同约定应当将原告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现原告在大巴上受到伤害,被告应支付原告因此而支出的所有费用。 记者得知,在13名原告中,要求赔偿的金额从2200余元至80余万元不等,共计350余万元。其中,攸县坪阳庙乡坪塘村人刘晓晴和他的母亲都被炸去双腿,他在诉状中提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高达841644.96元。 被告数次提出管辖异议 在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作为被告的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于2004年3月22日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书。该公司认为,“1·22”客车爆炸案震惊全国,此次民事索赔案必然引起广泛关注,13名原告总索赔标的特别巨大,如果其他11名受害者相继起诉,标的将会进一步扩大,如此影响重大、原告众多、标的巨大的群体诉讼由基层法院一审显然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符。 6月,该公司再次收到株洲县法院送达的起诉副本,案由已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变更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该系列案也由株洲市中院指令株洲县法院审理。对此,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再次提出管辖异议,法院未予采纳。 一被告代理人中途退庭 从昨日开始,株洲县法院开庭审理此系列案件。根据法院安排,昨日并案审理李超群、肖冠梅起诉的案件,此后5天,将开庭审理此系列其他案件。因肖冠梅没有到庭及被告不同意两案并案审理,法庭昨日只审理李超群起诉的案件。 开庭伊始,被告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便书面递交开庭异议书,认为李超群、肖冠梅分别于去年12月、今年5月的两份起诉书中的签名与“1·22”爆炸案刑事案卷中的签名互不相同,系三个不同版本,被告当庭递交申请,要求对“李超群”、“肖冠梅”的笔迹进行鉴定。审判长答复,鉴于李超群当庭表示全权委托律师代理,被告要求司法鉴定已没有必要。对此,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公司代理人反应激烈,认为从程序上来说,必须搞清楚起诉状的签名是否是原告本人签名,“不然开庭已没有任何意义”,当场退庭。法庭一时充满火药味。 被告株洲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辩称该公司既不是承运人也不是当事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之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周喜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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