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贸公司进退两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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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7:49 重庆商报 | |||||||||
7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首次允许个人从事外贸经营,江北区的王先生如今有了自己的外贸公司,却不敢做出口业务,原因是无法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国家税务总局已在7月初出台文件,把商贸企业享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门槛抬高了。 王先生昨天向本报诉苦: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就意味着无法办理出口退税,那么每出口一单业务都将损失出口金额的6%——17%,小企业根本无法承受。
江北区国税局人士称,国家税务总局确实在上月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庆国税局也及时进行了转发和执行。《通知》明确要求,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据称,《通知》紧急出台是因为近段时间不法分子经常利用伪装办理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骗取增值税发票后在短时间内疯狂虚开作案,然后在案发前迅速逃走,给国家税款造成重大损失,税务、公安部门为侦破此类案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显然,国税局设定门槛针对的是外贸和非外贸企业。但无形中却“殃及”了王先生们,王先生说:现在自己是进退两难——硬着头皮做出口业务,意味着做得越多亏得越多,或者把业务转给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外贸公司做,则会违反外汇管理的规定,涉嫌逃汇;不做,把外汇退还国外客户,又意味着自己为开设公司所做的种种努力前功尽弃。 记者为此致电国家商务部法规司,对方称近期接待了国内不少新注册外贸企业的这类咨询,但由于机构不同,商务部只能尽量和国税总局进行协商,争取让国税局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 记者谢季宏(来源:重庆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