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一审败给“新秀”小民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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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7:58 南京晨报 | |||||||||
晨报曾连续独家报道的“利潽”饮用水商标之争,近日终于有了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江苏利潽食品厂败诉,“利潽”饮用水商标归利潽食品厂原厂长、现南京金潽饮料包装有限公司经理何家良所有。何经理昨日向记者表示,胜诉后,他还要继续追究江苏利潽食品厂商标侵权责任。 法院:“利潽”商标归老厂长个人 今年2月,江苏利潽食品厂一纸诉状将曾在该厂担任了8年厂长的何家良告上法院。食
“就因为我们是国有企业,不受《公司法》保护,何家良就可以正大光明挖企业墙脚?这样的法律让我们痛心啊!”作为原告的江苏利潽食品厂现任法人代表朱长生一说到食品厂的败诉就痛不欲生。据朱厂长介绍,目前,江苏利潽食品厂所有的饮用水销售网点都接到何家良所在的南京金潽饮料包装有限公司“不准销售南钢的‘利潽’水,否则就是侵权”的警告,饮用水销售网点的人纷纷前来咨询原因,厂里感到很尴尬。更让朱厂长尴尬的是,接到判决后,如果厂里继续使用“利潽”饮用水商标,就会受到工商局的查封。 老厂长:《公司法》不这么定,我也不会这样做 利潽食品厂原厂长、现南京金潽饮料包装有限公司经理何家良表示,自己与原“东家”对簿公堂,实属无奈。当初,我就建议厂里买下‘利潽’那个商标,但没人听我的。按《公司法》我没有错。老厂长说,“现在既然我买下了商标,食品厂再用就是侵犯了我的商标使用权,我还要追究食品厂现任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法律学者:改革现有《公司法》是大势所趋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南京某大学法学教授认为,朱厂长的尴尬,从深层次上说,也是目前已实行近十年的我国现行《公司法》所面临的尴尬。《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经理‘五年内不得从事与原企业同类型工作’的忠实义务及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均不包括这些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这位教授说,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只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而这部法律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将“忠实义务”等《公司法》里有的义务和责任包含在内。“不过,目前法律界人士对《公司法》的改革已有探讨,改革《公司法》,最终实现《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与《公司法》两法合一,是大势所趋。”(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