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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养殖水蛭案 “红顶”蚂蟥四处“吸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8:53 沈阳晚报

  今年3月份,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08号的沈阳市新源养殖有限公司,被一些群众举报到了沈阳市公安局,对其与养殖户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健全,许诺的高额回报不现实等做法发出了质疑。3月13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受案开展了初查工作。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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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9日,公安部门对此案立案侦查。经查,2001年3月18日,朱红霞在铁西区经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沈阳市铁西区新源养殖场。之后,于2001年5月24日、12月18日、2002年3月15日,分别在沈阳市大东区、河南偃师市首阳山镇、沈阳市苏家屯区注册成立了沈阳市新源养殖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源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新源养殖有限公司苏家屯分公司。上述四个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朱红霞,经营范围均是土元、水蛭(蚂蟥)养殖、开发、销售。公司设立了财务、行政、企划、销售四个部,员工只有20多人,并在新城子区八间房村、东陵区八家子、河南偃师市首阳山镇租、购建三个土元、水蛭养殖基地。

  新源公司成立后,朱红霞与梁勇将其经营方式确定为社会不特定的群众带养水蛭和土元,以高额回报诱惑群众参与集资,并制定了水蛭每组(100条)投资1500元,7个月后回报2000元,净得利息500元;土元每组1500元,11个月回报2300元,净得利息800元的标准。同时还确定,公司工作人员与养殖户每签订一组可直接提成200元。

  为了得到社会群众的信任,以达到获得更多社会群众的集资,朱红霞主动与各种机构联系,花钱购买数十种荣誉证书和称号,在我省数家新闻媒体刊登广告,向社会印发宣传品,称在新城子、东陵八家子、河南偃师建有养殖基地,正与辽宁中医研究开发以土元、水蛭为原料的医药保健品新药,以扩大对社会群众的影响。

  案件调查

  经查,新源公司与辽宁中医进行科研合作,开发以土元、水蛭为原料的医药保健品新药,称报省卫生厅审批,此事根本不存在。为群众提供的两种保健品新药,经检验鉴定,里面根本就没有土元、水蛭这两种成分。

  经对新源公司的三个养殖基地现场勘查发现,大东区八家子养殖基地根本没有水蛭,新城子养殖基地有水蛭近8万条、重约800公斤,河南养殖基地养殖水蛭约25万条、重约2600公斤。按朱红霞交待,购买土元、水蛭,新源公司投资仅50余万元。该公司从成立到案发从没有出售过一斤一两的土元和水蛭,也没有用来制造、生产过任何产品。该公司没有任何产出和正当收入,对参与集资群众按公司承诺期限返还的本、息,主要是利用后面集资群众的钱还前面集资群众的款。

  公安部门根据当时掌握的情况,对此案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并开展了侦查工作。2002年3—7月间先后将该案的涉案人员全部抓获,2002年9月,犯罪嫌疑人朱红霞、梁勇、蒋永涛、罗新等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批准逮捕。

  案例分析

  在案件侦办前期,公安部门认定此案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由于全案的侦查工作已经终结,在查明了全部犯罪事实,准备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部分办案同志认为据目前掌握的案卷材料,此案的定性应为集资诈骗犯罪而不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一)在侵犯的客体上,首先,沈阳新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沈阳新源公司朱红霞等人自2001年1月起,在未经任何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群众以代养土元、水蛭进行集资,这些集资款均是被害群众的私有财产,使群众遭受严重损失,其行为已直接侵犯了公民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其次,其行为已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对新源公司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专门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件,认定其行为属非法集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据此,在侵害的客体上,已符合集资诈骗罪的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双重客体。

  (二)在客观方面,新源公司的行为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群众集资款的行为特征。首先,新源公司为了实施其向社会群众集资的行为目的,在其实施集资行为初期,伪造了虚假的证明文件,发布了虚假的广告;其次,新源公司隐瞒了其公司并未大批量养殖水蛭、土元等经济动物,同时也隐瞒了其公司根本无法以养殖水蛭、土元来进行资金周转,并返给群众集资利息的事实。第三,在其公司行为无法提供给群众事先约定的集资款及利息的情况下,朱红霞等人为了继续把集资行为搞下去,采取了以后面群众的集资款交还前期群众集资本利的手段,大肆进行集资行为。这种明知无法返还后期群众集资款而继续进行集资的行为本身就是骗取。

  (三)主观方面,新源公司朱红霞等人从事集资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即其行为的开始便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四)在主体方面,沈阳新源养殖公司为实施犯罪行为而成立,并在成立后具体实施了犯罪行为,该案应属单位犯罪。该公司法人代表朱红霞、总经理梁勇、分公司经理蒋永涛、企划部经理罗新等人系单位犯罪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应承担沈阳新源公司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综上,该案属单位犯罪的集资诈骗案,应以此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记者赵妍实习生刘晓兰记者电话:81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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