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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被烧变形是轻伤? 检察官查疑点办细案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0:03 胶东在线
  一起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轻伤害案件,经检察官的细致调查后,最终变成判处十三年的重伤害案件。更令人惊叹的是,因这起案件的被告人一个简单的动作,检察官查出了一起案中案。门头沟区检察院公诉处主诉检察官郭红梅认真调查案情,将两件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办成了市检察机关2003年诉讼监督“十大精品案件”。

  泼汽油烧伤邻居

  门头沟九龙山脚下的东辛房北后街有两户人家,一家的男主人叫王金才,下岗在家待业;另一家的女主人叫张兰,刚刚退休。

  2001年,因张家在王家的墙外建了一间煤棚引发矛盾,两家竟大打出手。张兰的女婿刘某将王金才哥哥的胳膊砍伤,最终法院判处刘某缓刑,并赔偿王金才哥哥的经济损失。事后,王金才一直琢磨着要报仇。

  2002年8月25日早晨,王金才发现院门口放着的方砖少了几块,而张兰家的煤堆上正好有几块新砖。于是,王金才走过去搬起几块砖就往回走。此事正好被张兰看见,两人发生激烈冲突。王金才跑回家拿出一桶汽油泼到张兰身上,并打着了手中的打火机。瞬间,张兰变成了一个火人,听到呼救后,街坊、邻居把严重烧伤的张兰送到医院。

  王金才当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0月26日,该案被移送到门头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发现疑点

  承办此案的是公诉处主诉检察官郭红梅,她认真审阅了王金才故意伤害案的案件材料后,对受害人的“轻伤”产生了疑问。案卷中,门头沟区医院的一份诊断书称:“张兰烧伤Ⅱ-Ⅲ度,25%,面颈、躯干、右上肢。”她与书记员查看《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后,觉得被害人可能是重伤。

  郭红梅决定向张兰了解情况,然而等来的却是张兰的老伴。原来张兰的伤势仍很严重,还不能下床行走。“从案发到现在已有两个多月了,如果是轻伤怎么现在还不能走路?”郭红梅疑问加深,与书记员前往张兰家了解情况。

  当郭红梅和书记员走进张兰卧室时,看到床上坐着一个人。她的头被层层纱布包裹着,就像一个圆圆的布球,让事先没有心理准备的郭红梅和书记员吓了一跳。当被害人将层层纱布取下的一刹那,办案人员惊呆了——张兰紫红色的面部已没有表皮,胀肿的头部严重变形,整个面部让人产生一种极度的恐惧感。在交谈中,被害人的颈部始终不能转动。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郭红梅判断张兰的身体损伤应为重伤。

  在回检察院的路上,郭红梅对书记员说:“一定要对被害人的伤情做出正确的鉴定。”

  受害人被鉴定为重伤

  11月14日,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下,张兰到北京市检察院技术处再次做了鉴定,其伤情被鉴定为重伤。由轻伤到重伤,犯罪嫌疑人面对的刑罚也将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变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红梅在拿到重伤鉴定结论后,马上前往被害人家中准备将这一结果告知张兰。再次见到被害人那惨不忍睹的面容时,郭红梅陷入了沉思:犯罪嫌疑人使用汽油将被害人烧成重伤,是否算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的面部已明显毁容,这么重的伤是否构成伤残呢?

  根据刑法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意味着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行凶手段特别残忍,构成严重伤残对于将来的量刑及受害人受偿额度又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郭红梅埋头于案卷和大量资料中。她深入分析案情、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参阅了大量案例,逐渐心中有了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说:面部明显瘢痕5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的应认定为伤残。“看来,我们还要为张兰再做一次伤残鉴定!”郭红梅说。

  检察官垫付鉴定费

  “不是我们不想做鉴定,而是我们家里实在拿不出几百块钱的鉴定费。为了看病,我们已借了许多钱,住的房子也卖了。”张兰和老伴说。

  郭红梅犹豫了一下说:“鉴定费我先帮你们出,其他治疗费我们回去想办法,争取帮你们解决一些。”

  回到单位后,郭红梅一面联系有关伤残鉴定的事,一面联系被害人的单位。该单位领导听完情况后很感动,表示可先为张兰垫付一定的医药费。最终,这个单位为张兰垫付医疗费4万元。

  经北京市法庭科学鉴定研究所鉴定,张兰的伤残程度为四级,属严重伤残。

  被告最终获刑13年

  2003年2月9日,门头沟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金才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门头沟区法院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王金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金才表示认罪,服从法院判决。

  就这样,一件轻伤害的案件变成了一件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案件,量刑也由原来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发现案中案

  人们本以为此案到此应画上一个圆满句号,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2002年11月11日,也就是在提起公诉前,郭红梅在依法提讯王金才时发现他始终捂着肚子,不时流露出痛苦的表情。在郭询问时,王金才说,他被关押期间,同一看守室的武某让王某和刘某将其打伤。

  “这可能又牵扯到一起犯罪。”郭红梅和书记员一起把王金才被殴打的案情整理成书面材料向主管检察长做了汇报。该线索再次引起院领导高度重视,指示立即将线索移交监所处督导核查。

  经门头沟公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鉴定,王金才所受伤害被鉴定为轻伤。在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门头沟公安分局对王金才在监室被殴打的线索立案侦查。

  2003年2月28日,门头沟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刘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另两名漏犯被追诉

  接手此案的郭红梅在看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再次皱起了眉头:记得王金才被提讯时说被三人殴打致伤,可公安机关为什么只移送一名犯罪嫌疑人?

  郭红梅立即提讯刘某,刘供称,他与武某和王某三个人参与了殴打事件。

  郭红梅断定,该案应为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涉案的三名在押犯武某、刘某、王某均已构成犯罪。

  2003年3月6日,区检察院向区公安分局发出《追诉意见书》,建议将武某、王某二人作为该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3年5月9日,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武某、王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刘某、武某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当王金才得知检察院督办立案并追诉两名犯罪嫌疑人时,激动地说:“我本是一名罪人,原以为没有人会管我被打的事,可检察官们却给我做了主,我感谢他们。”(张兰为化名)(记者陈峰通讯员王哲)责任编辑:吴巧龄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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