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协:合同中“九十日”不应扣除节假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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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0:15 石家庄日报 | |||||||||
记者刘宝芝实习生姜莹 省消协发布商品房消费忠告 本报讯据消费者反映,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将产权证的办理日期单方确定为九十个工作日,并称此种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省消协指出,按照法律规定
省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买受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否则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的90日是如何计算的呢?是房产公司宣称的90个工作日吗?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对期间的开始和届满的明确规定,90日的期间通常是指90个日历天数,而不是指90个工作日。除非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时,才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除此之外,期间内的节假日是不能扣除的。 可见,开发商的上述表述,实际上将90日的办证期限,延长到了130日以上,无形中拖延了自己履行义务的时间。其单方确定的条款如果强加给购房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此,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合同签订前要仔细阅读,避免因此引发的购房纠纷,损害自身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