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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交规昨日起征集市民意见 聚焦七大争议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0:38 法制日报

  昨天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公开征集意见的第一天。来自市人大常委会的消息说,截至下午5时,意见征集组共接到电话302次,收到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496件,累计798件次。

  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人员分析,市民的意见集中在五大方面,包括自行车带人应该放宽年龄限制;行人违章不应由机动车买单;公交车依次进站易造成交通拥堵;行人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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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罚50元太轻;为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不宜把车速限制太低,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时速可以提高到90公里。

  今天上午10时,北京市政协常委陈立群将就北京市交通安全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等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聚焦新交规七大争议条款

  第六十九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二)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市民意见

  虽然简单从字面上看,该条款并不能让人得出“在任何情况下,行人肇事,司机买单”的结论。相反,它给出了限定词在“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来自网络的众多声音还是对它进行了“无情”批判。

  署名“矫健”的网民说:“法规提出要以人为本,但机动车驾驶人也是人。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要让守法的驾驶员为违法行为买单﹖如果说行人是弱者,社会应该保护弱者,但不应把责任转嫁到无辜的守法驾驶员身上。”

  署名“徐幼筠”的网民建议说:法规应该鼓励市民各行其道,是谁的责任就应该由谁承担,若在非机动车道、斑马线上,汽车撞了人,驾驶员就应该负全责。

  署名“炸酱面”的网民希望法规制定得再细致一些。“机动车和行人发生碰撞后,如果及时报案并保护了现场,怎么办?这是广大驾驶员最关心的话题。”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健全配套法规,切实保障各方利益。

  第七十条

  意外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意外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

  市民意见

  对于这一条,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是由行人造成意外交通事故的,如行人横穿环路或横穿高速路,责任是否应由行人负责呢?

  第五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通过路口或者横穿车行道时下车推行,并遵守行人的有关规定。

  市民意见

  不少市民在电话中说,6岁到12岁儿童不允许自己骑车,也不允许用自行车载,这样他们就无法利用自行车出行。因此建议,允许自行车载人的年龄应当由“学龄前儿童”提高到“小学生”。有些市民提出,中国是自行车大国,不允许自行车带孩子出行,不符合国情。

  第五十四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市民意见

  一些残疾人提出,这条规定不合理。有些残疾人出行时需要人陪同;有些残疾人家庭夫妻俩都是残疾人,只能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接送孩子。

  一些残疾人也认为,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载客确实不合适,建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可以载人”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载一名学龄前儿童”。

  第四十九条

  公共电、汽车进出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二)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三)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四)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排顺序行驶。

  市民意见

  对公共汽车进站加以规定很有必要。公共汽车无序进站既影响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又对非机动车道上的自行车造成危险。按顺序进站有利于改善上述现象,但是,当有大量汽车入站时,会占用很长的非机动车道,迫使非机动车驶到机动车道上,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目前的站台设置过于拥挤,不利于执行征求意见稿中顺序进站的规定。应当将各路公交车的站台适当拉开距离,便于公交车顺利进出站。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二)铰接式客车、电车和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的最高时速为50公里,公路上的最高时速为60公里;(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四轮拖拉机、轻便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市民意见

  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员提出,为了提高城市道路的使用效率,不宜把车速限制太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把速度提高,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时速可以提高到90公里。

  第七十八条

  不走人行道或者不按规定靠路边行走的处10元罚款;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处10元罚款。

  市民意见

  这条法规没有考虑到老人、小孩、残疾人等行动不便者过街。办法(草案)详细列举了40多种违法罚款的现象,有些市民提出,对某些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不应什么都依靠罚款。也有市民提出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处罚过轻,如行人进入高速路罚款50元、不走人行横道罚款10元等,起不到强化交通守法意识和惩戒的作用;对汽车闯红灯的处罚应当更加严格等。(首席记者崔红北京晨报)(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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