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索赔精神损失2000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1:1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本报讯今天上午,瑶海区法院七里塘法庭宣判了一起“狗咬人”损害赔偿案。除索赔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外,原告还向狗的主人索要2000元精神损失费。 据一审查明:在2003年11月27日下午,原告胡某经过被告陆某家门口时,被告家的两条家狗突然扑过去撕咬,被告上前制止不及,以致原告的右腿多处被咬伤,共用去761.64元医疗费。被告支付了494.64元。事后原被告双方于今年7月5日经村委会调解未果,原告诉
法院认为:原告无故被狗咬伤,被告作为致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在无第三人或原告方过错情况下,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失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被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617.6元。 (王勇)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