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议题二:事故无法查清时机动车负全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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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4:06 北京娱乐信报 | |||||||||
热点议题二:事故无法查清时机动车负全责 第六十九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外,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二)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您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赔偿有什么看法?您是否认为机动车有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很少一部分责任的情况? 相关专题:北京“机动车负全责”规定遭质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