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一妇女状告医院:“我肚里哪来两枚节育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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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4:11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去年底,42岁的刘芳(化名)因意外怀孕做了人流手术,并取出了体内的节育环。可前不久,刘芳在一次妇科检查中却发现,自己的子宫内居然还有一枚节育环。为此,刘芳将为她放置节育环的医院告到法院,索赔5万余元。 上环后腰酸腹坠
刘芳是江宁区秣陵镇人,和丈夫靠做小生意谋生。婚后不久,刘芳生了个男孩。1987年,她响应计生部门号召,在江宁区秣陵镇医院做了节育环放置术。 “当时,我和几个邻居一起做了手术。可手术后,别人都没有什么反应,我却一直感到腰酸腹坠,多站一会,腰就受不了。”刘芳说,她一直以为身体不适的原因是自己对上环不适应。但刘芳听医生说,过一段时间会好的,她也就没太在意。 可过了一段时间,刘芳仍觉得腰酸,就去看了中医。但喝了不少中药,花了不少钱,身体却一直没见好转。 取环后发现体内还有环 去年11月,刘芳意外地发现自己怀孕了,便到解放军八三医院就诊。医院经诊断,发现她是带环妊娠,便为她做了人流手术,并取出了节育环。刘芳告诉记者,手术后,她看到了从她体内取出的一枚节育环。 人流手术后,刘芳一直定期去医院检查身体。今年4月,刘芳又特意做了次妇科全面检查。结果,B超清楚地显示:她的子宫内还有一枚节育环。 刘芳懵了,“我肚里哪来两枚节育环?”她告诉医生,她只在17年前上过一次环,但去年已经拿出来了,医院肯定把片子弄错了。但主治医生肯定地告诉她,她体内确实还有一枚节育环。 状告医院索赔5万余元 刘芳认为,自己只做过一次放环手术。因此,体内的第二枚节育环应该是江宁区秣陵镇医院在17年前为自己上环时,误放了两枚。所以在术后,她才会一直觉得身体不适。刘芳表示,十几年来,因为这枚“不速之客”,她在身体和精神上忍受了巨大痛苦。 前不久,刘芳委托了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双强,将江宁区秣陵镇医院告到法院,索赔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黄双强昨告诉记者,两枚节育环使刘芳多年来受了很多苦,精神一直处于紧张状态。得知真相后,刘芳也一直很担心这十多年来,体内两枚节育环会对她身体造成伤害。黄双强说,根据案情,此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但考虑到事情已过去17年,医院已没有刘芳当时的病历,在证据收集上难度很大。因此,他经征求刘芳同意,决定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是直接以人身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黄双强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刘芳在自己的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精神赔偿。 实习生 陈继祥 南京日报记者 朱晓露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开始计算。《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4种情况是,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20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