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取水是否该缴费 漳河“水官司”在汉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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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7:03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 记者小南、通讯员涂莉报道:昨日,因缴纳水资源费引起的行政征收纠纷案,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武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执法监督员等30多人旁听。 据了解,去年11月27日,省水利厅依照有关规定,向荆门市供水总公司下达了《关于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的通知》(下称《通知》),认定该公司2000年11月至2003年9月,在
荆门市供水总公司不服,认为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而该公司所取的漳河水属水库水,既不是江河湖泊水,也不是地下水,不在国家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范围之内。今年4月16日,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省水利厅撤销该《通知》。 法官宣布将择期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