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定14类城市居民不能吃低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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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7:03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严运涛、通讯员周钢、实习生聂芳报道:昨日,武汉市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公布了城市低保待遇的“进口”标准。 该市规定,14类城市居民不能吃低保:一、非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现已有住房而又自建私房的;二、拥有柜式空调、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等非生活必需品的;三、家中有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四、有买卖有价证券等投资行为的;五
为防止出现“低保养懒汉”的现象,鼓励低保人员再就业,《规定》对已经享受低保的对象首次实行低保渐退的办法。低保对象再就业后,有3个月的“保护期”:第1个月的收入不算实际收入,第2、3个月的收入分别按1/3、2/3计算实际收入。从第4个月起据实计算收入并完全退出低保。 据武汉市民政部门统计,该市目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已达31.8万人,低保人数在全国19个副省级以上城市中排名第3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