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当老板诈骗300万(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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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7:29 法制晚报 | |||||||||||||||
昨天上午11时,郝建华和他公司的“业务经理”梁亚红被带上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被告席。业内人士指出,此案第一次暴露出二手房交易的“黑幕”。 法律明确规定,在假释期间假释人员不能担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商机关有义务审查新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而假释人员郝建华假释期未满却注册了新的公司,堂而皇之地当上了老板,引人深思。 检察机关将就此案暴露出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 低价作幌套客诈骗三百余万 今年48岁的郝建华,1990年8月22日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1994年1月,郝保外就医,并于1997年3月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0年6月7日)。 然而,郝建华在假释期还没结束的1999年,便注册经营了北京市龙达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操起诈骗老本行。他先是在《手递手》上刊登广告,发布二手房信息,接到客户的咨询电话后以帮事主购买二手房为名与客户频繁接触。 郝建华分析购房者心理,有些被害人爱占便宜,郝建华就专用低价优惠“套”住二手房购买者;郝建华还通过征婚手段认识单身女性,花言巧语诱惑事主上钩。记者从起诉书中了解到,受骗的大多为女性,且最大年龄达到75岁。 就这样,郝建华骗取了20余位事主共计300余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郝建华、梁亚红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购房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另被告人郝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假释人员成经理工商监管有苦衷 据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而郝建华却在假释期间注册了新的公司,堂而皇之地当上了老板,此案不得不引人深思。 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光英律师认为,郝建华在假释期间不能担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商机关有义务审查新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但工商机关没有尽到审查职责,致使被假释人员在假释期间注册、经营公司,给他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昨天下午,记者咨询了工商局有关部门。据介绍,一般来说,注册或者登记开办公司只需要身份证原件,以及企业登记申请书,在申请书里,有一个履历表,需要注册人如实填写,如果提供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对于这个尺度,工商部门很难掌握,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虚假个人情况,比如说,本案中,隐瞒了被告人假释的信息,工商部门很难查出此事。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 二手房交易混乱百姓要擦亮眼睛 据了解,在二手房交易中,郝建华注册的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以进行二手房交易的,国家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 工商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二手房以及所有的房地产交易都需要通过正规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只有合法的经纪公司才可以从事房地产交易。而像郝建华注册的这种房地产咨询公司是没有资质做二手房交易的。但由于大多数购房者法律意识淡薄,不注意审查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最终上当受骗。 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光英律师认为,依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超出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要受到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国家禁止房地产中介机构超出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 检察官指出,郝建华行骗屡屡得逞体现了二手房市场和相关立法的诸多问题。当前二手房市场多头管理,有很大漏洞。 据了解,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此案暴露出的问题正着手向有关部门发检察建议书。 律师提示: 规避风险敬请牢记“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在购买二手房时,为避免上当受骗、规避风险,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光英律师提出中肯建议。“三大纪律” 1.严格按照常规程序;2.严格审查代理机构资质; 3.严格审查房屋产权证。 “八项注意” 1.向交易房屋管理机关对该房情况进行咨询; 2.对房屋所在物业进行咨询,了解房屋相关情况; 3.向房屋周围邻居问询,了解相关环境、价格等房屋信息; 4.尽量与资信较好的中介签订合同; 5明确约定由中介机构承担房屋审查责任; 6.冷静分析问题,切忌急于求成; 7.尽量少付定金或预付款,把损失降到最低;8.能聘请律师协助办理为好。 何为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郝建华14年轨迹 获刑 1990年8月22日因诈骗罪被宣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保外就医 1994年1月因病保外就医 假释 1997年3月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0年6月7日) 再次诈骗 1999年注册经营北京市龙达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购买二手房为名进行诈骗 刑拘 2003年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拘 批捕 2003年8月18日被市检二分院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 2004年6月21日因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 2004年8月9日市第二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羁押 郝建华现在市第二看守所羁押 作者: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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