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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也可进医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7:52 扬子晚报

  由于各种原因,自由职业者中的退休人员一直是各地医保部门不愿意涉及的群体,南京在这方面首次有了突破。昨天,该市劳动保障局出台《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提出,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也可以进医保。

  只要一次性足额补缴10年医保费,自由职业者中的退休人员就可享受医保相关待遇。南京市医保中心的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市今年3月启动的灵活就业人员进医保工程,使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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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医保,但已经退休或退休前没有参加医保的人员,却仍然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机会。而这部分人员大多是上世纪90年代企业改制后的下岗人员,原来单位还没有实行医保,下岗退休后,有关自由职业者参加医保的政策又没有出台,从而失去了参加医保的机会。《处理意见》这次做出规定,现已退休人员,可在今年12月20日之前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10年的医保费后即成医保对象,补缴的次月起,就可享受医保的相关待遇。

  除了将退休人员纳入医保范围,南京还首次允许“协解人员”(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补缴中断的医保费后继续参保。按照原先政策,连续缴费满10年以上退休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期间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再次缴费后视同首次参保,这样使得一部分与原单位脱离关系超过3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前的缴费年限白白作废。《处理意见》对此特别规定,“协解人员”在今年12月20日前按每月105元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关系中断至2004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2003年9月1日之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4年12月20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保的,可按每月105元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2003年9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均属连续参保。

  另外,南京还放宽了连续缴费年限的计算条件。规定凡是2003年8月31日之前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在原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年限,可累积计算为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县、区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缴费年限,可与市级统筹缴费年限累积计算连续缴费年限。(黄红芳 杨涌)(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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