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咬狗主人获赔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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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8:17 北京日报 | |||||||||
法官:宠物致死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报讯(通讯员范红萍)小区内遛狗,大狗将小狗咬死。小狗的主人李先生诉诸法律。市一中院日前终审判决,判令大狗的主人刘先生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5000元,李先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则被驳回。
2003年11月8日20时许,李先生的爱犬“哈利”与刘先生饲养的大型犬“大熊”玩耍时相互厮咬,“哈利”受伤于当晚死亡。经北京市新世纪动物诊所诊断,“哈利”是因咬伤后窒息致死。 李先生为此将刘先生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000元,精神损失2000元。一审法院判令刘先生赔偿李先生5000元。刘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一中院查明,“大熊”虽然登记在刘先生弟弟的名下,但刘先生是实际饲养人,事发当天也由刘先生看管,刘先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至于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原则上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宠物不具备这一特性,所以对其精神损失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 | |||||||||